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专项整治工作!

编发作者:宣传策划部

2023-02-16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23〕1 号)的工作要求,全面加强本市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现将有关工作部署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底。

二、整治范围

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执行。专项整治期间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加强对甲乙类厂房、仓库和整治范围内的厂房仓库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力度。改变原生产火灾危险性且属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项目,不适用通过申报特殊类装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于《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安委办〔2023〕1号)两类整治对象:一是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厂房仓库项目;二是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员工集体宿舍等重点区域的厂房仓库项目;以及厂房仓库项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的,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含特定地区管委会)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检查。

三、整治内容

(一)厂房仓库总平面布局。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是否存在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准确(特别是生产或储存物品有调整的项目);3.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的具体要求;4.疏散距离、安全出口数量是否合规;5.消防救援窗的位置与合规性;6.室外消火栓设置及位置;7.厂房仓库同相邻工厂及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建筑使用性质、用途。是否存在违规将甲、乙类厂房仓库以消防备案项目进行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项目中,是否存在原设计为丁、戊类厂房仓库违规改为丙类厂房仓库;违规设置甲、乙类车间或仓库;违规在厂房仓库内搭建夹层或阁楼、违规设置办公室、住人场所等。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项目重点检查防火分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工艺、环保等设备是否穿越楼板或防火墙,破坏防火分区;防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生产、仓储以及功能性用房的分隔墙体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疏散路线是否合理,疏散距离、通道宽度、疏散标志(标识)以及应急照明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施工等作业现场管理。重点检查厂房、仓库项目在施工作业中是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动用明火及其他危险作业时是否实行严格审批和管理制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含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部署上来,充分认清厂房仓库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压紧压实行业管理责任,提高依法履责能力,确保厂房仓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含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在2023年2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编制,同时结合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组建工作专班,形成联合检查、定期会商、督导通报等系列工作机制。

(二)开展调查研究。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含特定地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区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加强对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厂房、仓库项目的调查研究,尤其是重点调研有一定洁净要求、封闭性强的电子、医药厂房、规模型冷库;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具有较大火灾危险的厂房、仓库等。要在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准确研判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加大消防审核、验收的工作力度。

(三)加强部门联动。在进行厂房仓库消防审验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要紧密加强与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利用综合执法资源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做好信息共享。厂房仓库项目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应及时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五)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查整治期间发现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其他建设工程备案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的;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施工现场违规作业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六)重视信息报送。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每月20 日前梳理报送本地区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相关统计表请点击“阅读原文”,详见附件)。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采取检查、通报等方式,对执行专项整治工作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市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 胡杰 电话:54614788-3012电子邮箱:koketsu@sina.com

联系人:市安质监总站  刘知凡 电话:54614788-4018电子邮箱:zhjgys@163.com


附件下载: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化推进厂房仓库安全建设工程 消防审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